学术||关于纪念和庆祝白拉特夜的教法判律
学术||关于纪念和庆祝白拉特夜的教法判律
2017-05-09伊斯兰播报
首先,伊历八月的白拉特夜是一个尊贵之夜。这在许多圣训中都述及其尊贵性和优越性。这些圣训之间相互印证,按照圣训学的标准来说,其可信度已经上升到良好圣训的程度。因此重视白拉特夜,并复活该夜属于干办教门的事务,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。
至于那些述及该夜尊贵的部分相对软弱的圣训,或伪造的圣训,我们则可以忽略不计,不予考虑。
讲述白拉特夜的尊贵的圣训如,由圣妻阿依莎传述说:白拉特之夜,我在家没有见到穆圣先知,于是我走到外面去找他,看见他在“巴格亚”抬头看着天空。他说:阿依莎啊,你担心真主和他的使者会抛弃你吗?我回答说,没有,但是我猜想你到你的其他妻室那儿去了。
穆圣说道:在白拉特夜,至尊的真主降临到近天,赦宥了为数众多的信众。(由艾哈迈德、伊本・马哲、提尔密济传述)
据穆阿兹・本・加拜勒传述自穆圣先知说:白拉特夜来临后,真主检视众生,赦宥了所有人的罪过,但是以物配主者和坚持以异端分裂教门者除外。(由艾哈迈德・伊本・昔班尼、伊本・马哲传述)
据大贤阿里传述自穆圣说:当白拉特夜来临之际,你们当在夜间立站,封该日的斋。因为在夜幕降临后,真主来到近天说:凡有祈求恕饶之人,我就饶恕他;凡有祈求衣禄着我就赏赐他;凡有病患者,我就让他康复等等,直至第二天黎明时分。(伊本・马哲传述)
在白拉特夜来临之际,在昏礼拜后集体诵读三遍“雅辛”章是可以的。这样的做法属于复活白拉特夜,属于对真主的纪念之举。因为在教法原理中规定:在一些特定的时间和地点,长期践行一些特定的善功是教法上认可的合法之举,条件是践行这些善功之人,不认为这是教法上必定的义务;也不将放弃该善功之人妄断为有罪者。
因而,据阿卜杜勒・本欧麦尔传述说:“每个星期六,穆圣先知都走路或骑马到古巴伊清真寺。”(布哈里传述)
圣训学家伊本・哈杰尔在《布哈里圣训精注》中注释这段圣训说:“由多个传述系统传述的这段圣训,证明了允许特定一些时日,或特定一些善功坚持不懈加以履行。”
圣训学家伊本・拉杰卜在《知识精要》中注释这段圣训说:“沙姆地区的伊斯兰学者对复活白拉特夜的做法,有两种不同的主张:第一,以集体的形式,在清真寺中复活白拉特夜是教法上受喜的嘉仪。在白拉特夜,伊本・哈立德・本・马达尼、鲁格曼・本・阿姆尔等先贤们曾经穿着最好的衣服,喷上香水,到清真寺内集体复活白拉特夜,立站拜功。对此,伊斯哈格・本・拉哈威亚是认同的,他对在这一夜,集体到清真寺立站拜功的做法说:“这不是异端,而是传承自圣门弟子哈勒布・卡尔木对这些问题的做法。”
第二种主张认为,在白拉特夜间,在清真寺内集体礼拜、还补和做“杜阿宜”是受憎恶的行为。但是个人单独在清真寺内的礼拜则不是受憎恶的行为。这是沙姆地区伊玛目兼法学家奥扎伊的法学主张。
基于此,我们认为,按照上述方式复活白拉特夜是教法上所认可的合法之举,并非异端,也不是受憎恶的行为。但条件是不要将复活此夜的做法强加于人,强迫信众务必遵守。如果强求他人,那必定会将不参加活动之人视为犯罪,并由此而将真主和他的使者所未强制要求的,上升为强制性的行为而成为一种异端。也正是基于这一顾虑,部分前辈学者中认为集体复活白拉特夜是受憎恶的,但是如果避免了强制他人参与纪念活动的话,那么,在复活这一夜就不再是受憎恶之举了。
其次,我们要说:举办各种不同类型的宗教纪念活动,只要活动中没有违背教法的地方,都是教法上所鼓励和倡导之举。这是因为经训明文中,三令五申明确要求穆斯林信众要纪念真主的日子。
如,真主说:“你应当以真主的一些纪念日提醒他们。”(14:5)
穆圣先知也在一段由穆斯林收录的健全圣训中说:有人问穆圣为何封星期一的斋,穆圣回答说:“这一天,是我出生之日,也是我接到天启,受谴为圣之日。”
据伊本・阿巴斯传述说:穆圣先知来到麦地那后,发现犹太人在阿舒拉日斋戒。于是便问犹太人说:“你们所斋戒的日子是什么日子?”
犹太人回答说:“这是一个伟大的日子。在这一天,真主拯救了穆萨圣人和他的民众,淹死了法老和他的民众。因而穆萨在这一天斋戒,以示对真主的感谢。故而,我们也在这一天斋戒。”
真主的使者于是说道:“那我们比你们更有权,也更应效法穆萨圣人,在这一天斋戒。”
于是,穆圣封了阿舒拉日的斋戒,并命令圣门弟子们也持守这一天的斋戒。(穆斯林圣训集)
因此,按照教法规定,纪念和庆祝各类宗教节庆是教法上允许的合法之举,并非受憎恶或标新立异的异端行为。事实上,这些庆祝和纪念活动恰恰是对真主标识的尊重。因为真主说:“谁尊敬真主的标识,那是心中的虔诚发出的。”(22:32)